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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第一节 系统分类与组成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按照灯具的应急供电方式和控制方式的不同,分为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四类系统。
第二节 系统的工作原理与性能要求
二、系统的性能要求
1.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高危险区域使用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25s。
3.标志灯具的表面亮度
(1)仅用绿色或红色图形构成标志的标志灯,其标志表面Z小亮度不能小于50cd/ ㎡,Z大亮度不大于300 cd/㎡;
(2)用白色与绿色组合或白色与红色组合构成的图形作为标志的标志灯表面Z小亮度不小于5cd/㎡,Z大亮度不大于300 cd/㎡,白色、绿色或红色本身Z大亮度与Z小亮度比值不大于10。白色与相邻绿色或红色交界两边对应点的亮度比不小于5且不大于15。
4.照明灯具的光通量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状态下的光通量不能低于其标称的光通量,且不小于50lm。疏散用手电筒的发光色温在2500K 至2700K 之间。
第三节 系统的选择及设计要求
一、系统的选择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专业性、节能、安全性
二、系统设计要求
(一)一般要求
1.应急转换时间——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1.5s,其它场所不应大于5s。
2.蓄电池组初装容量
100m及以下建筑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90min;100m 以上建筑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180min;避难层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540 min。
(二)供电设计
1.平面疏散区域供电
大于2000m²的防火分区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小于2000 m²的防火分区可采用专用应急照明回路;应急照明回路沿电缆管井垂直敷设时,公共建筑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 层,住宅建筑不宜超过16 层;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所带灯具覆盖的防火分区总面积不超过4000 m²,地铁隧道内不超过一个区段的1/2,道路交通隧道内不超过500m。
5.灯具配电回路
AC220V或DC216V 灯具的供电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10A;安全电压灯具的供电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5A;每个应急供电回路所配接的灯具数量不宜超过64。
6.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输出
输出回路不超过8 路;采用安全电压时的每个回路输出电流不大于5A;采用非安全电压时的每个回路输出电流不大于16A。
(四)集中控制型系统的设计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由消防电源供电,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备用电源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3h。